广东海洋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时间:2016-10-02 10:34: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保证学院议事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广东海洋大学章程》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院长、党委(总支)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下同)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纪要),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不同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包括:
(一)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战略,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考核、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院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算、收入分配方案、资金使用、办学资源配置、招生与就业及学生教育管理等重要事项。
(四)讨论研究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研究社会服务或对外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重要的国际交流合作事项。
(六)研究和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一)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经充分沟通酝酿、共同研究决定确定需要提交讨论的议题。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二)凡未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的临时动议,原则上不列入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八条  凡提交会议的议题,提出议题的成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掌握并研究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解决所议事项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并提前发给与会人员,供会议讨论和决策参考。内容主要包括: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案或建议。
第九条  涉及教职工利益以及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前要充分发扬民主,根据决策内容,分别听取教授委员会、教代会、学生会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且党政主要领导参加方能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本人及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  议事程序一般为: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认真讨论、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重大(较大)意见分歧时,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应形成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并在学院网页上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五条  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或决定,党政班子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书面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六条  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会议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对会议决议或决定在执行中因故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认为确需复议的,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并按复议后的决定执行,因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以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需要学校层面上解决的问题,应向学校报告。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凡会议中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应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长期(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召开或不参加党政联席会议者,给予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对党政联席会议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不规范、记录不规范、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学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2009〕2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16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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