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公有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10-03 10:39:4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管理学校的公有车辆,加强廉政建设,杜绝公车私用,提高公有车辆使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粤办发〔1997〕14号)、《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中共广东省教育纪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行为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工委办〔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车辆”是指利用学校资金购置、部门自筹资金购买、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赠送,在学校各单位从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货物运输、公务活动等所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公有车辆分为通勤车、公务用车和专用车辆。通勤车是指教职工上、下班按规定时间发车的交通用车;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急需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及教学和科研等业务活动的机动车辆;专用车辆是指用于120急救、治安警务、采购货运、卫生作业、维修工程等特种机动车辆。
第三条  学校的车辆编制数量以及配备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粤办发〔1997〕14号)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公有车辆设置统一的标志并加装行车记录仪,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挂靠广东海洋大学。车辆购置及配备,若其所需经费已纳入学校财务年度预算,仍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校所有车辆不分资金来源、不分增添方式(购置、馈赠或抵债等)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登记造册,分级管理。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履行资产管理责任。
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全校公有车辆的登记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公有车辆的增减(购置、报废等)进行核查,做到账实相符。
二、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审核公务用车的配置计划及配置标准。
三、负责指导学校公有车辆(资产)包括购置、受赠、调配、封存、报废、回收、处理等业务。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第三条,学校授权管理通勤车、公务车和各专用车辆的单位(部门)为公有车辆的二级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公有车辆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公有车辆(资产)管理使用办法,对公车使用与维护、维修情况进行管理。
二、办理本部门公有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执照和交通运行管理费的缴纳(购置税、路桥费、年审费、保险费、通行费等)。
三、组织开展各种交通安全检查及宣传活动;协助公安部门进行本部门公有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
四、组织贯彻落实本部门公有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负责本部门公有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培训、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授权使用的公有车辆在权限范围内的调度、使用和定期维护、保养及保管等工作。
六、建立本部门公有车辆行驶记录、里程统计、驾驶员工作量考核,负责车辆涉及油费、维修费、出差费等各类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工作。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务车严格按照《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中共广东省教育纪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行为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工委办〔2016〕1号)要求,只在公务活动期间使用,任何人不得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公车私用行为包括: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以及非公务时段的接送。私车公养行为包括违规在本单位报销私人车辆的养护费、汽油费等费用。
第七条  不得私自占用公务用车。学校主要负责人(书记、校长),确因工作需要,安排相对固定用车。学校其他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安排相对固定用车。公务出行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联系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八条  在保证校级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活动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各单位必须有偿使用公有车辆。
第九条  公有车辆原则上须由固定驾驶员(车辆保管人)驾驶,有需要时可临时调配驾驶员;所有公有车辆由授权管理车辆的单位统一调度管理,司机不允许接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调动。
第十条  实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除因公出差在外车辆,其他车辆使用结束后应入车库或停放在校园内(含宿舍区固定位置)指定停车场。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车辆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二级管理单位要对公有车辆进行严格管理,车辆运行情况定期在网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主要工作有: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出本单位的车辆管理细则。
二、定期公布公有车辆的使用情况。
三、公有车辆及行驶执照、号牌、证件、保养维修档案资料由使用单位严格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债、抵押、出卖、拆卸、改装、丢弃、报废。
第十二条  公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损坏时,车辆二级管理部门(被保险人)和具体使用单位及当事人必须立即(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保险人)和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申请程序
一、申请范围
(一)送、取上级紧急(含重要)文件或机要资料;
(二)接待上级领导、外宾或其他重要来访者;
(三)学生因急病或教工因工伤送医院诊治;  
(四)因时间紧迫或交通不便,有关人员参加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或出差、办急事;
 (五)发送、提取数量较多或较重、较大的公物;
 (六)部门组织的公务活动及其它经批准的特殊用车(限大客车,包括学生的实习、参观、就业等用车)。  
(七)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或应急事故处理。 
(八)其他重要公务活动。
从事上述范围以外的公务活动,由各有关人员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用车程序
(一)加强公务用车的规范性管理。用车部门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由用车人提前预约并填写《用车申请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送公有车辆(通勤车及可统一调配的公务车)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各单位凭出车单申请用车及办理用车费用结算业务。
(二)用车部门或个人不得直接要求司机行车,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下班后或休息日临时紧急用车的,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先行与公有车辆的使用部门负责人或调度员联系并取得同意后,方可用车,且用车后需补办用车手续。

第四章  维护维修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实行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获得授权使用及管理公有车辆的各部门必须设立公务车保养维修档案,车辆保养维修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所有公有车辆每次保养或维修的情况;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执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第十八条  除外出车辆故障抢修等特殊情况外,日常公务车的定期保养、维修、更换零配件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二级管理部门进行故障分析并核定维修项目和维修费限额等内容,经按程序审核后送到定点的修理厂,按规定办理维修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日常公务车维修结束后,公车管理部门应组成三人以上的验收小组,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后,收回更换的旧部件,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准确性后,方可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禁止对车辆进行任何改装或移装,违者将被追究责任。

第五章   经费结算

第二十一条  上下班交通(含校级活动)以及校级领导的公务用车所产生的费用从学校交通运输专项经费中结算,经费归口授权管理车辆的部门管理。各部门用车费用由部门办公或业务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有车辆实行单车核算制度,车辆保管人须认真填写公务车用车登记表,为确认行车里程、报销出车费用提供依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公有车辆每月经费支出情况(包括燃料费、路桥费、停车费、维修保养费等)及行驶公里数,每财政年度将公务用车经费支出情况制成报表备案。

第六章  单位保留车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除保留业务必须且利用率较高的运输工具车、工程作业车、急救车、安全应急车(警务车)外,原则上不能配置相对固定的公务车,如有特殊需求必须经论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  车辆保留单位应加强对公有车辆的管理,车辆保留单位的主管领导对留用车辆管理负总责。
第二十五条  保留车辆单位需建立公有车辆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载每次出行的行车时间、里程及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如遇学校大型活动或者重大接待任务,有关单位保留车辆需服从校长办公室的统一调派。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依据本办法科学统筹本部门用车计划,不得以车辆集中管理为由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校有企业公有车辆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6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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