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责任书(实验员)
时间:2017-03-15 00:55:00   点击:

为全面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国家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不受损害,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教装备函〔2013〕9号,附件1)及广东海洋大学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电子与信息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责任书。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实验用房的使用主管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规定如下:

一、具体责任
(一)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结合教学与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
(三) 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桌椅等);
(四)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及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五)每周定期安全检查,搞好卫生,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六)结合教学与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要求学生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实验,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八)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的人员,直接责任人有权拒绝其进入所属实验室工作;
(十)对本室安装的贵重仪器,直接责任人应加强安全防盗措施
(十一)遵守和执行学校、学院及本实验室(中心)有关实验室安全的各项制度与规定。

二、责任追究:
(一)实验过程中由于学生不服从安排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监护人)承担责任。
(二)因忽视安全,管理不善,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师德败坏等,对学生造成伤害的,视其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任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晋级、评优、评先。
(三)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报上级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人签字:

实验室(中心)主任(签字):

实验室直接责任人(签字、学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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